质押债券的相关规定

Connor 火币交易所 2024-01-19 52 0

质押债券取得资金的会员或特定机构为“融资方“;作为其对手方的会员或特定机构称为“融券方”交易所债券质押。在质押债券对应的标准券数量有剩余时,融资方可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费度初利么离申报解除相应债券的质押。当日申报解除质押的债券可在次一交易日卖命侵略怕践迫按处题其助出。质押债券只有具备足够的流动性才能为标的债券的安全性提供保障,以流动性为筛选原则,参与机构应主动规避流动性不佳的质押债券,宜将质押债券限于剩余期限7年及以下的固定利率(或零息)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及央行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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